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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开始制定国防动员法 战时可征用民用资源

           北京电(记者邹声文、张景勇、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这部法律将填补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梁光烈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指出,国防动员通常是指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所进行的活动。1998年12月,国防动员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0年9月,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全面展开。8年来,起草人员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这部法律草案。

  20日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程序的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为了使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梁光烈表示:“在经济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是我国抓国防动员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贯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实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后备兵员的管理,解决好战时首批动员和持续动员问题,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

  物资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战时的物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还对国防动员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等。梁光烈说,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此外,草案还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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